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5 項,包含:法定通用 5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保險金額x100%(給付後本附約終止)
保險金額x5%~100%(依失能等級11級80項)
保險金額x25%【註2】
意外失能保險金x1%(按月給付,連續給付100個月)
保險金額x100%(給付後本附約終止)
保險金額x5%~100%(依失能等級11級80項)
保險金額x100%(給付後本附約終止)
保險金額x5%~100%(依失能等級11級80項)
保險金額x100%(給付後本附約終止)
保險金額x5%~100%(依失能等級11級80項)
保險金額x10%(同一交通事故僅給付1次;同一保單年度內以1次為限)
註1: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後身故,本公司之給付總金額合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註2:意外傷害事故所致重大燒燙傷,以下任一情形給付本項保險金,累計本公司所有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合計最高為新台幣250萬元,其給付並以一次為限。
(1)二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20%
(2)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10%
(3)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九條 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失能、重大燒燙傷、或重大創傷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 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失能、重大燒燙傷或重大創傷時,本 公司仍給付保險金。第 19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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