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5 項,包含:法定通用 5 項 |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實支實付(核實)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死亡者,按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本契約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意外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15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一級殘廢程度之一者,按保險金額給付「意外全殘保險金」,本契約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第一級殘廢程度時,僅給付一項「意外全殘保險金」。
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骨折別表所列骨折項目之一,並經合法成立之醫院、診所(不含國術館、接骨所)診斷者,如其骨折為開放性骨折,按保險金額乘以其依骨折別表之百分比(2%~35%)給付「意外骨折保險金」,如係閉鎖性骨折並施行見血復位術,則按開放性骨折給付標準之75%給付,如係閉鎖性骨折但未施行見血復位術,則按開放性骨折給付標準之25%給付。
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僅給付一次「意外骨折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骨折非屬骨折別表所列之骨折項目時,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議給付百分比核付「意外骨折保險金」。但其骨折為上表內明訂不給付之部位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25%給付「意外內臟或腦損傷手術保險金」:
一、內臟損傷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施行胸腔或(及)腹腔之切開術治療。
二、腦損傷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施行腦部之切開術治療。
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僅給付一次「意外內臟或腦損傷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所列脫臼項目之一,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施行切開術治療者,按保險金額乘以其表列之百分比(5%~15%)給付「意外脫臼切開手術保險金」。
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僅給付一項較高百分比之「意外脫臼切開手術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並施行切開術之脫臼非屬上表所列之脫臼項目時,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議給付百分比核付「意外脫臼切開手術保險金」。但其脫臼為上表內明訂除外不給付之部位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若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意外全殘保險金」之給付須扣除已給付之「意外骨折保險金」、「意外內臟或腦損傷手術保險金」、「意外脫臼切開手術保險金」。
| 最低 | 累計最高 (累計PBB+PBBR) |
|---|---|
| 20萬 | 未滿15足歲:200萬 15歲以上:500萬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三條 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全殘、骨折、內臟或腦損傷、脫臼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 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全殘、骨折、內臟或腦損傷、 脫臼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第 13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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