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險

南山人壽「新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附約(86)」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6 項,包含:法定通用 6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家庭成員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八○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被保家庭成員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二十八項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殘廢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

被保家庭成員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身體蒙受二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20%、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10%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上述燒燙傷統稱為重大燒燙傷,亦即符合現行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定義者,其範圍依國際疾病分類標準,詳見條款附表二),本公司按該被保家庭成員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五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惟於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前,本公司曾給付殘廢保險金達其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者,則僅給付其保險金額扣除已給付之殘廢保險金之差額。

被保家庭成員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三級殘廢程度之一,且至診斷確定殘廢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照第八條給付之殘廢保險金的百分之一,於本公司給付殘廢保險金之日及以後每月之相當日(無相當日者為該月之末日),按月給付意外一至三級傷殘補償保險金,給付期限為一百個月,且同一被保家庭成員終身以一次為限。

被保家庭成員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搭乘國內或國際航線飛機,自登上飛機時起至離開飛機時發生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依條款第七條給付外,另按保險金額給付航空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予該受益人。

傷害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得經契約當事人的同意附加於本附約,本公司將依本附約及附加條款之規定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五條 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家庭成員直接因下列事由致成死亡、殘廢、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 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受益人的故意行為,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領全部保險金。 二、要保人、被保家庭成員的故意行為。 三、被保家庭成員之犯罪行為。 四、被保家庭成員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 規定標準者。 五、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 限。 六、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 此限。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除被保家庭成員本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家庭成員傷害而 殘廢或重大燒燙傷時,本公司仍給付殘廢、重大燒燙傷、意外一至三級傷殘補償保險 金。 第十六條 除外責任(期間) 被保家庭成員從事下列活動期間,致成死亡、殘廢、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除本附約 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家庭成員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 等的競賽或表演期間。 二、被保家庭成員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期間。第 15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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