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險

南山人壽「新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附約」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5 項,包含:法定通用 5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16歲之保單年度起,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死亡者,按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

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6歲前,無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給付「意外殘廢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5%~100%)計算。

被保險人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意外殘廢保險金」時,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身體蒙受二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20%、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10%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按保險金額的25%給付「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被保險人累計本公司所有主附約之「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給付合計最高為新臺幣250萬元,並以1次為限。

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殘廢程度之一,且至診斷確定殘廢之日仍生存者,按照「意外殘廢保險金」的1%,按月給付「意外一至六級傷殘補償保險金」;給付期限合計100個月,且終身以一次為限。

如應給付「意外一至六級傷殘補償保險金」予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終止時,仍繼續給付至給付期限屆滿為止。

被保險人累計本公司所有「意外一至六級傷殘補償保險金」給付合計最高為每月新臺幣10萬元。

如被保險人於「意外一至六級傷殘補償保險金」給付期限內身故時,將一次給付剩餘之「意外一至六級傷殘補償保險金」(以利率2.25%貼現)予身故受益人。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16歲之保單年度起,搭乘國內或國際航線飛機,自登上飛機時起至離開飛機時發生意外傷害事故死亡者,除「意外身故保險金」給付外,另按保險金額給付「航空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予受益人。但駕駛員或受僱服務於該航器之人員不適用。

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6歲前,無「航空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給付。

投保規定

最低:

0~15歲:50萬

16歲以上:20萬

累計最高:

未滿15足歲:200萬

15足歲以上:3,000萬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四條 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殘廢、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殘廢或重大燒燙傷時,本公 司仍給付保險金。第 14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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