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5 項,包含:法定通用 5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按保險金額的5%~100%。
意外險保額25%
A.重大燒燙傷給付條件
a.二度燒燙傷占身體面積20%以上或
b.三度燒燙傷占身體面積10%以上或
c.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
B.惟於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以前,本公司曾給付殘廢保險金達其保險金額的75%以上者,則僅給付其保險金額扣除已給付之殘廢保險金之差額。
C.同一被保險人依本契約及本公司其他包含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給付之保險契約、保險附約或附加條款、批註條款等,所得申請之重大燒燙傷保險金合計最高為新台幣 250萬,並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因意外致成一至六級殘廢且至診斷確定殘廢之日仍生存者,除給付上列所述之殘廢保險金外另依所給付殘廢保險金的1%(每月最高新台幣10萬元),按月給付意外一至六級傷殘補償保險金,連續給付100個月,終身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以旅客身份搭乘國內或國際班機,自登上飛機時起至離開飛機時止發生意外傷害事故而致死亡,本公司除給付上述身故保險金外,另按保額之100%給付航空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
傷害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得經契約當事人的同意附加於本附約,本公司將依本附約及附加條款之規定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醫療費用之給付包含門診、住院、手術及一般護理費用等項目給付。
| 險種 | 給付內容 | |
|---|---|---|
| MN | 無社保非社保之分 | 不論是否以社會保險身份就醫,以實支實付方式支費在保額之醫療費用。 |
| MS | 以社會保險身份就醫 | 實際醫療費用扣除已獲得社會保險給付之差額,在保額之內採實支實付。 |
| 未以社會保險身份就醫 | 自行支付之實際醫療費用未超過保額時,按該費用之75%給付。 自行支付之實際醫療費用超過保額時,按保額之75%給付。 |
PAR:20~2500萬元。
MN/MS:2~30萬元;且不得超過PAR額之10%。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五條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殘廢、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除本附約另有約定 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 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第十六條 附約的停效與復效 主契約停止效力時,本附約亦同時停止效力。 本附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且主契約有效期間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於停效日起六個月內要保人清償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 力。 要保人於停效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二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申請復效之 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 已達拒絕承保外,本公司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 本公司未於前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到前項可保證明後十五 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恢復效力,並於要保人清償保險費後之翌日上午零時起恢 復效力。 前開清償之保險費,係按日數比例計算的當期未滿期保險費。 第二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七條 附約的無效 本附約訂立時,僅要保人知保險事故已發生者,附約無效。本公司不退還…第 15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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