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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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10歲之保單年度末仍生存,且未給付殘廢保險金或分期定期保險金而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將視同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並以保險期間屆滿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於每個保單週年日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將「增值回饋分享金」逐年按各保單年度第一個月宣告利率計息,並於保單週年日以年複利方式儲存生息至要保人請求給付(每次請領之儲存生息金額不得低於1,000美元),或至被保險人身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保險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
本公司於給付「身故保險金」、「殘廢保險金」或「滿期保險金」時,本契約如有儲存生息之金額者,一次給付予該保險金「受益人」。
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時,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身故保險金」或「殘廢保險金」,按下列方式計算之保險金給付;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或「殘廢保險金」,按下列方式計算保險金並依「分期定期保險金」(註a)相關約定給付:按其身故或診斷確定殘廢當時,分別以「躉繳保險費」的1.03倍、「當年度保險金額」及保單價值準備金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殘廢保險金」。
(註a)分期定期保險金:自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起,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及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將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年年初應給付之金額,按約定將每期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分期定期給付期間屆滿時,本契約即行終止。除前述給付之分期定期保險金外:
‧應依條款約定計算之「身故保險金」,將各受益人應得之「身故保險金」扣除各受益人之指定保險金後,倘有餘額時,應將該餘額給付予各受益人。
‧應依條款約定計算之「殘廢保險金」扣除被保險人之指定保險金,倘有餘額時,應將該餘額給付予被保險人。
每年給付之分期定期保險金低於5,000美元者,本公司將一次給付指定保險金予受益人,分期定期給付之約定即行終止。
本契約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變更或終止本契約,且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有關本商品指定保險金、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請詳保單條款之約定。
※「躉繳保險費」:係指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以本契約未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
※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基本保額」乘上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所得數額。
| 年齡 | 最低投保金額 | 累計最高投保金額 |
|---|---|---|
| 0~20歲 | 2萬 | 100萬 |
| 21~40歲 | 150萬 | |
| 41~60歲 | 300萬 | |
| 61~70歲 | 550萬 | |
| 71~80歲 | 320萬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三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 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四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時,本公司按 第十九條 的約定給付「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 價值準備金予要保人,如要保人、被保險人為同一人且已身故時,本公司按 第三十條第五項約 定之順序及比例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本公司依本項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 終止。 第 5 頁,共 10 頁 第二十四條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身故保險金」時,本公司按 第三十 條第五項約定之順序及比例給付「身故保險金」,但不包括前項之受益人。如有其他受益人者, 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二十五條 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第 23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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