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

南山人壽「美滿康順外幣終身壽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10歲,且本契約仍有效時,將視同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並按保險期間屆滿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身故時,按其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身故,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返還予要保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16歲前身故者,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兩項之約定:

1.被保險人滿15足歲前身故者:應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2.被保險人滿15足歲後身故者: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按診斷確定殘廢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殘廢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診斷確定為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返還予要保人。

如被保險人於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16歲前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將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殘廢保險金」,不適用前兩項之約定。

投保規定

年齡最低累計最高 (累計本商品所有繳費年期)
0~7歲10,000美元150,000美元
8~15歲220,000美元
16歲以上歲6,000,000美元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二十二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 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三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時,本公司按 第二十條 的約定給付「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 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 第十七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 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第 22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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