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2 項,包含: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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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10歲之保單年度末仍生存,且未給付殘廢保險金或分期定期保險金而保險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將視同保險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按「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分別對應保險期間屆滿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之總和給付「滿期保險金」,保險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於保險契約「保障期間」內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除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者,依保險契約約定辦理外,本公司依要保人於投保時所選擇之給付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增值回饋分享金之計算方式:
月給付:【各該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預定利率(1.5%)】x「當年度保單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除以12(選擇現金給付者適用)
年給付:逐月按【各該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預定利率(1.5%)】x「當年度保單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除以12所得之金額,加計以日單利方式依該保單年度首月宣告利率計得之利息,累計至各該保單年度末之合計值。
二、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給付方式:
| 被 保 險 人 保 險 年 齡 | 達16歲前 | 採儲存生息之方式辦理,並應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6歲時,就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為躉繳純保險費,一次計算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 |
|---|---|---|---|
| 達16歲後 | 第1~6保單年度 | 第7保單年度起 (三擇一) | |
| ■購買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 ■購買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儲存生息■現金給付:年給付、月給付(被保險人投保金額≧120萬且保險年齡≧55歲,始得適用月給付) | ||
| ●每一保單年度之宣告利率,均以該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為依據,該利率一次適用一年;無論該保單年度之其他月份宣告利率是否變動,均不受影響。 ●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每月宣告之當月利率(公佈於本公司網頁http://www.nanshanlife.com.tw)。該利率係根據本公司運用此類商品所累積資產的實際狀況,並參考市場利率所訂定。宣告利率若低於保險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保險契約預定利率為準。如當月未宣告者,以前一月之宣告利率為當月之宣告利率。 |
◎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時,本公司按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計算「身故保險金」或「殘廢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 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躉繳保險費」的1.03倍。
◎訂立保險契約時,以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16歲前身故或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
1.被保險人滿15足歲前身故者:應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2.被保險人滿15足歲後身故或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6歲前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
(1)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身故保險金」或「殘廢保險金」: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
(2)如要保人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或「殘廢保險金」:將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計算,並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之約定給付。
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16歲起,遭受水陸大眾運輸意外事故或航空意外事故,自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除依保險契約約定辦理外,另按「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之總和計算「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
※有關本商品「水陸大眾運輸意外事故」、「航空意外事故」、「水陸/空中大眾運輸工具」及「乘客」之定義及相關給付內容,請詳保單條款之約定。
前述「身故保險金」、「殘廢保險金」、「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依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或分期方式給付之約定辦理。
| 一次性給付 (給付後保險契約終止) | 分期定期給付 (分期定期給付期間屆滿時,保險契約即行終止) | ||
|---|---|---|---|
| 「身故保險金」 | 給付予受益人 | ※依保險契約約定計算保險金,並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之約定給付 | 給付予受益人 |
| 「殘廢保險金」 | 給付予被保險人 | 給付予被保險人 | |
| 「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 | 給付予受益人 | 給付予受益人 | |
| 「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 |
◎訂立保險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並依保險契約之約定辦理。
◎自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起,本公司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及保險契約約定之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將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年年初應給付之金額,按約定將每期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分期定期給付期間屆滿時,保險契約即行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 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基本保額」對應部分: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部分: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純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 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 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 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 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 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改依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 約定辦理。 如被保險人於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後身故,並符合本條及 第十八條約定之 申領(請)條件時,本公司僅依本條及 第十八條其中一條約定辦理。第 17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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