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5 項,包含:法定通用 5 項 |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實支實付(核實)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本契約即行終止。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意外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意外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但同一意外傷害事故,本公司曾給付條款第八條、第十條至第十一條之保險金者,僅給付保險金額扣除第八條、第十條至第十一條已給付之保險金之餘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一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意外第一級失能保險金,本契約即行終止。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第一級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第一級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第一級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意外第一級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始可領意外第一級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按下列公式給付意外第一級失能保險金,本契約即行終止:
意外第一級失能保險金 = 保險金額 x(1-以前的失能依條款附表二所列之扣除比例)
同一意外傷害事故,本公司曾給付條款第八條、第十條至第十一條之保險金者,於計付意外第一級失能保險金時應扣除第八條、第十條至第十一條已給付之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致成下列骨折別表所列骨折項目之一,並經合法成立之醫院、診所診斷者,如其骨折為開放性骨折,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乘以其依骨折別表之百分比給付意外骨折保險金,如係閉鎖性骨折並施行見血復位術,則按開放性骨折給付標準之百分之七十五給付,如係閉鎖性骨折但未施行見血復位術,則按開放性骨折給付標準之百分之二十五給付。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骨折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骨折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僅給付一次意外骨折保險金。
骨折別表:
1.指骨………………………………………………… 2%
2.趾骨………………………………………………… 2%
3.鼻骨、眶骨(含顴骨)…………………………… 8%
4.掌骨………………………………………………… 8%
5.蹠骨………………………………………………… 8%
6.肋骨………………………………………………… 8%
7.鎖骨…………………………………………………10%
8.下顎(齒槽醫療除外)……………………………12%
9.橈骨或尺骨…………………………………………15%
10.膝蓋骨………………………………………………15%
11.肩胛骨………………………………………………20%
12.椎骨(包括胸椎、腰椎或尾骨)…………………25%
13.骨盤(包括腸骨、恥骨、坐骨或薦骨)…………25%
14.頭蓋骨………………………………………………30%
15.臂骨…………………………………………………25%
16.橈骨及尺骨…………………………………………25%
17.腕骨…………………………………………………25%
18.脛骨或腓骨…………………………………………25%
19.踝骨…………………………………………………25%
20.股骨…………………………………………………30%
21.脛骨及腓骨…………………………………………30%
22.大腿骨頸……………………………………………35%
若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骨折非屬骨折別表所列之骨折項目時,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議給付百分比核付意外骨折保險金。但其骨折為上表內明訂不給付之部位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如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有二處以上骨折而屬同一骨折項目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意外骨折保險金。但二處以上骨折同屬骨折別表第一項(指骨)或第二項(趾骨)骨折項目且位於不同手指或腳趾者,本公司將依骨折之手指或腳趾個數累積給付。
如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蒙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百分比之意外骨折保險金。但其中一項為指骨或趾骨骨折,並有前項但書情形,且累積給付後之百分比最高者,則依累積給付後之百分比給付之。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的交通事故,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醫院醫師診斷,其傷害程度符合附表三所列重大創傷程度之一且於醫院接受住院治療日數連續達五日(含)以上且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給付特定交通事故重大創傷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重大創傷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重大創傷與該交通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同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二條 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第一級失能、骨折、重大創傷、內臟或腦損傷、脫臼時,本公司 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第一級失能、重大創傷、骨折 、內臟或腦損傷、脫臼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第 12 條 條款第 4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44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免費註冊,對這張條款直接提問7 天免費試用,不需信用卡。Ultra Advisor 為獨立工具,不販售保單、不收取佣金。
本頁資訊為條款與官方商品說明之自動整理,可能有遺漏或抽取誤差;實際理賠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資料覆蓋總覽|保險知識庫|條款查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