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5 項,包含:法定通用 5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保險金額x100%(給付後本附約終止)
保險金額x5%~100% (依失能等級11級80項)
保險金額x1.25‰/週 (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合計不得超過4週;不足1週者,依日數比例計付之)
■確實不能從事其原來工作且無法獲致報酬者、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第1至3級失能程度之一者:
(1)52週(含)內:保險金額x7.5‰/週
(2)屆滿52週(含)後至104週內:保險金額x3.75‰/週 (不足1週者,依日數比例計付之)
(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中,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起合計不得超過104週)
■受領意外完全喪失工作能力保險金達2年後:保險金額x1/120/月(每月月底仍生存時給付,以不超過15年為限)
最低投保金額:20萬元。
累計最高投保金額:
職業等級1~3級:累計NAI+AI≦100萬。
職業等級4~6級:累計NAI+AI≦ 50 萬。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四條 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失能、完全喪失工作能力或部分喪失工作能力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 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附約另有約定者不 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附約另有約定者 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失能、完全喪 失工作能力或部分喪失工作能力時,本公司仍依 第九條至 第十二條給付保險金。第 14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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