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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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10歲之保單年度末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將視同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並按保險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全失能等級之一時,按下列方式計算之「身故保險金」或「失能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
一、第一保單年度至第三保單年度:「所繳保險費總和」x1.025。
二、第四保單年度(含)起:保險金額。
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全失能等級之一時,本公司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6歲前身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全失能等級之一時,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改以下列方式處理:
一、被保險人滿15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二、被保險人滿15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予受益人。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6歲前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全失能等級之一者,將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失能保險金」予被保險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 繳費年期 | 投保年齡 | 最低投保金額 | 累計最高投保金額 |
|---|---|---|---|
| 6年期 | 0~84歲 | 10萬 | 30萬 |
| 10年期 | 0~75歲 | ||
| 15年期 | 0~68歲 | ||
| 20年期 | 0~63歲 |
保險期間:終身。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第 20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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