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不保證續保(公司保留同意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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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條款附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條款附表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意外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意外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附表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意外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一項約定終止本契約時,本公司應從當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 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短期費率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 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 險費後,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短期費率 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 表如附件。 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非因第 10 條第 1 項 條款第 2 頁
第 五 條 契約的保險期間及續約 (以下簡稱「本公司」)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後經本公 司同意,且要保人於保險期間屆滿後之三十日內交 付保險費者,得逐年更新本契約,並自原契約屆滿 日的翌日零時起繼續有效,但續約時本公司得調整 其保險金額,亦得按照主管機關核可之保險費率調 南山人壽集體投保型微型傷害保險 整保險費。 前項保險金額及保險費之調整,要保人如不同意; (樣本) 或本公司得要求要保人、代理投保單位出具被保險 人符合投保微型傷害保險資格之身分證明文件,如 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要保人、代理投保單位未出具前述證明文件;本公 司得拒絕本契約之續約。 意外失能保險金 本契約之續約最高可至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達八十 歲之保單年度末為止。 本保險為非保證續保之保險商品 於保險期間屆滿後之三十日…第 5 條 條款第 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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