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險

南山人壽「陪童長大意外傷害保險附約-1型」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5 項,包含:法定通用 5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意外傷害事故日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附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訂立本附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其金額按意外傷害事故日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意外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意外傷害事故日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意外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附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意外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該保單年度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身體蒙受二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20%、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10%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上述燒燙傷統稱為重大燒燙傷,其範圍依國際疾病分類標準,詳見保單條款附表三),本公司按意外傷害事故日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五給付「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重大燒燙傷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重大燒燙傷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同一被保險人依本附約及本公司其他包含「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給付之保險契約、保險附約、附加條款,所得申請之「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合計最高額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並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且至診斷確定失能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照第八條給付之「意外失能保險金」的百分之一給付「意外一至六級傷害失能補償保險金」,並於以後每月以前開診斷確定失能日之相當日(無相當日者為該月之末日),按月給付「意外一至六級傷害失能補償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附表二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前項給付期限內再次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而合併前次失能,成為較嚴重程度之失能,或本次失能程度較前次事故所致之失能程度嚴重,且至診斷確定失能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自本次診斷確定失能之月份起,改按較嚴重項目之「意外失能保險金」的百分之一給付「意外一至六級傷害失能補償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上述所稱情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依前二項約定之給付期限為自第一項約定診斷確定失能之日起算合計一百個月,且終身以一次為限。

如本公司依第一項及第二項應給付「意外一至六級傷害失能補償保險金」予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終止時,仍繼續給付至給付期限屆滿為止。但於本附約終止後,該被保險人再次遭受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而有第二項所述情事時,本公司所給付之金額,不因前開意外傷害事故之發生而增加。

同一被保險人依本附約及本公司其他包含「意外一至六級傷害失能補償保險金」給付之保險契約、保險附約、附加條款,所得申請之「意外一至六級傷害失能補償保險金」合計最高為每月新臺幣拾萬元。

如被保險人於第三項給付期限內身故時,本公司將一次給付剩餘之「意外一至六級傷害失能補償保險金」(以利率百分之一點二五貼現)予本附約之身故受益人。如同一被保險人依本附約及其他包含「意外一至六級傷害失能補償保險金」給付之保險契約、保險附約、附加條款合併申請「意外一至六級傷害失能補償保險金」,而各保險契約之身故受益人不同時,則各身故受益人依被保險人身故時之各保險契約、保險附約、附加條款之保險金額(本附約係指意外傷害事故日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但依第二項約定再次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而改按較嚴重項目給付「意外一至六級傷害失能補償保險金」時,係指再次遭受意

關鍵條文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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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 並應無息退還該保單年度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第三項及第五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 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 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 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 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 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三項、第五項已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但若依本附約 第二十三條減少 保險金額者,係指依減少後之保險金額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計算。 第 八 條 意外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 17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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