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

南山人壽「鑫利久久2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生效日後每月屆至與生效日相當之日(無相當日者,改以該月之末日為準)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逐月按各該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減去預定利率(2.25%)後之差值,乘以「當年度保單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再除以12所得之金額,加計以日單利方式依該保單年度首月宣告利率計得之利息,累計至各該保單年度末之合計值。

並依要保人投保時所選擇下列其中一種方式,於每一保單週年日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購買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以「增值回饋分享金」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二、抵繳應繳保險費:但繳費期間屆滿或豁免保險費或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後仍屬有效的契約,按下列方式辦理:

1.未屆滿6個保單年度者:以購買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方式辦理。

2.已屆滿6個保單年度者:若要保人未選擇繳費期滿後之給付方式時,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三、現金給付(自第7保單年度起給付) :以現金給付該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

四、儲存生息(自第7保單年度起給付) :以各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採年複利方式計算。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6歲前者,其「增值回饋分享金」應採抵繳應繳保險費之方式辦理。但因繳費期間已屆滿、豁免保險費或辦理「減額繳清保險」而無法抵繳應繳保險費者,改採儲存生息方式辦理,並應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6歲時,就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一次計算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其後保單年度適用前述規定。

要保人如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給付方式,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限期選擇,逾期不選擇者,除前述約定外,將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第6保單年度(含)前:以購買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方式辦理。

二、第7保單年度起: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10歲之保單年度末仍生存且未給付給付殘廢保險金或分期定期保險金而本契約仍有效時,將視同保險期間屆滿,並分別以「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之「所繳保險費總和」的1.03倍或保險期間屆滿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二者中之最大值,再依其計算所得金額之總和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身故保險金」,按下列方式計算之「身故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按下列方式計算「身故保險金」並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約定給付予受益人:

一、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按其身故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 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計算「身故保險金」:

1.保單價值準備金。

2.「所繳保險費總和」的1.03倍。

二、 於「繳費期間」屆滿後身故者,按其身故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計算「身故保險金」:

1.「當年度保險金額」。

2.保單價值準備金。

3.「所繳保險費總和」的1.03倍。

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身故,就「基本保額」對應部分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

以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16歲前身故者,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述之約定: 1.被保險人滿15足歲前身故者:應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2.被保險人滿15足歲後身故者: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身故保險金」,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予受益人;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計算「身故保險金」,並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約定給付予受益人。

本公司依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改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約定辦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殘廢保險金」,按下列方式計算之「殘廢保險金」給付予被保險人;

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殘廢保險金」,按下列方式計算「殘廢保險金」,並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約定給付予被保險人:

一、於「繳費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分別以「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計算「殘廢保險金」:

1.保單價值準備金。

2.「所繳保險費總和」的1.03倍。

二、於「繳費期間」屆滿後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分別以「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計算「殘廢保險金」:

1.「當年度保險金額」。

2.保單價值準備金。

3.「所繳保險費總和」的1.03倍。

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診斷確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二十六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 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七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時,本公司按第 26 條 條款第 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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