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

南山人壽「年年鑽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滿期時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之總和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除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16歲前者,依本保險契約約定辦理外,依要保人於投保時所選擇下列其中一種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要保人選擇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者,於每一保單週年日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公司以「增值回饋分享金」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應依契約條款之約定辦理。

二、現金給付:自第七保單年度起,本公司應依要保人選擇之給付週期及下列約定,於每期屆至與生效日相當之日(無相當日者,改以該月之末日為準)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以現金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要保人未選擇給付週期時,以每年為給付週期方式辦理。

(一)、以每年為給付週期。

(二)、以每月為給付週期: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五十五歲(含)以上者,始得選擇以每月為給付週期。

三、儲存生息:自第七保單年度起,於保單週年日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公司將「增值回饋分享金」逐年按各保單年度首月宣告利率計息,並於保單週年日以年複利方式儲存生息至要保人請求給付、變更為現金給付時依前款方式給付,或至被保險人身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保險期間屆滿或本保險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6歲前者,其「增值回饋分享金」採儲存生息方式辦理,並應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6歲時,就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一次計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其後保單年度適用前項規定。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時,本公司按當時分別以「保險金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對應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給付,本保險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躉繳保險費」的1.03倍。

◎訂立本保險契約時,以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16歲前身故或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本保險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被保險人滿15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被保險人滿15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2)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6歲前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本公司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16歲起,遭受水陸大眾運輸意外事故或航空意外事故,自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除「身故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之總和給付「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按「保險金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之總和的2倍給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

※有關本商品「水陸大眾運輸意外事故」、「航空意外事故」、「水陸/空中大眾運輸工具」及「乘客」之定義及相關給付內容,請詳保單條款之約定。

訂立本保險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並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辦理。

投保規定

最低保額:50萬元。

最高保額:

0~7歲:500萬元。

8~未滿15歲:750萬元。

15足歲~80歲:8000萬元。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 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保險金額」對應部分: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對應部分: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純保險費。 第 4 頁,共 9 頁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 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 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 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 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 契約效力即行終止。第 17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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