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4 項,包含: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金、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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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全殘時,按當年度保險金額全額給付。但若身故或全殘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高於身故或全殘保險金時,則從高給付。
當年度保險金額:基本保額+增值保額(第1~20保單年度,按基本保額每年複利5%+單利10%增值)。
被保險人於年齡達100歲仍生存時,按當時保險金額領取滿期金。
被保險人在繳費期間內因意外傷害造成第二、三級殘廢時,不需再繳保費,保障繼續。
被保險人生命經診斷不足六個月時,即可提前領取部份保險金。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八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一、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金。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要保人如為受益人之一者,其他受益人不適用前款 但書之規定。 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 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四、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所列第一級殘廢程度之一時,本公司按 第十五 條的約定給付殘廢保險金。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未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退 還保單價值準備金予要保人。第 18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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