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十一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死亡者,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投保時為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被保險人於投保時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十一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失能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附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較嚴重項目的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本次意外傷害事故失能所致,得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員工:服務於本公司之員工,投保年齡在15足歲至75足歲,最高可承保至75足歲。
配偶:員工之配偶,投保年齡在15足歲至75足歲,最高可承保至75足歲。
子女:參加年齡限於0歲至未滿23足歲為限。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失能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失能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第 15 條 條款第 5 頁
第二十四條 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附約的續保 第二十五條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經雙方議定續保條件後,續保的始期以原附約 屆滿日的翌日零時為準。 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第二十六條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險商品名稱、保單號碼、保險 範圍、保險期間、保險金額、本公司服務電話及被保險人具有撤銷其同意投保之權利。 被保險人的更約權 第二十七條 本公司因 第九條、第 24 條 條款第 7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37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免費註冊,對這張條款直接提問7 天免費試用,不需信用卡。Ultra Advisor 為獨立工具,不販售保單、不收取佣金。
本頁資訊為條款與官方商品說明之自動整理,可能有遺漏或抽取誤差;實際理賠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資料覆蓋總覽|保險知識庫|條款查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