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險

南山人壽「團體一年定期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附約」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保單條款第十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實支實付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投保規定

員工:服務於本公司之員工,投保年齡在15足歲至75足歲,最高可承保至75足歲。

配偶:員工之配偶,投保年齡在15足歲至75足歲,最高可承保至75足歲。

子女:參加年齡限於0歲至未滿23足歲為限。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第 14 條 條款第 4 頁

續保

第十八條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但如被保險成員之 配偶、子女或父母於身故前已得申領前述保險金而未申領時,則於其身故後給付予被保險成員;如 被保險成員於身故前已得申領前述保險金而未申領時,則於其身故後給付予被保險成員的法定繼承 人。 本公司給付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第一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經驗分紅 第十九條 本附約之經驗分紅計算公式,詳如附表。 附約的無效 第二十條 本附約訂立時,僅要保人知保險事故已發生者,附約無效。本公司不退還所收受之保險費。 附約的續保 第二十一條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經雙方議定續保條件後,續保的始期以原附 約屆滿日的翌日零時為準。 被保險人的更約權…第 18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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