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經醫師診斷確定致成下列骨折別所列項目之一且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者,其未住院部分本公司按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乘以要保書所列之「骨折賠償保險金額」的二分之一給付「骨折未住院保險金」。但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訂日數扣除實際住院日數為準。如被保險人於未逾已申領未住院日數再住院治療時,應扣除自再住院之日起至再出院之日止之期間內被保險人已申領之「骨折未住院保險金」。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經醫師診斷確定骨折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骨折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依前項規定給付「骨折未住院保險金」,不受前項一百八十日之限制。
第一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下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骨折未住院保險金」。
| 骨折部分 | 完全骨折日數 |
|---|---|
| 1 鼻骨、眶骨〈含顴骨〉 | 14天 |
| 2 掌骨、指骨 | 14天 |
| 3 蹠骨、趾骨 | 14天 |
| 4 下顎(齒槽醫療除外) | 20天 |
| 5 肋骨 | 20天 |
| 6 鎖骨 | 28天 |
| 7 橈骨或尺骨 | 28天 |
| 8 膝蓋骨 | 28天 |
| 9 肩胛骨 | 34天 |
| 10 椎骨(包括胸椎、腰椎及尾骨) | 40天 |
| 11 骨盤(包括腸骨、恥骨、坐骨、薦骨) | 40天 |
| 12 頭蓋骨 | 50天 |
| 13 臂骨 | 40天 |
| 14 橈骨與尺骨 | 40天 |
| 15 腕骨(一手或雙手) | 40天 |
| 16 脛骨或腓骨 | 40天 |
| 17 踝骨(一足或雙足) | 40天 |
| 18 股骨 | 50天 |
| 19 脛骨及腓骨 | 50天 |
| 20 大腿骨頸 | 60天 |
員工:服務於本公司之員工,投保年齡在15足歲至75足歲,最高可承保至75足歲。
配偶:員工之配偶,投保年齡在15足歲至75足歲,最高可承保至75足歲。
子女:參加年齡限於0歲至未滿23足歲為限。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條約定骨折別所列項目之一時,本公司不負給付「骨折未住院保險金」 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成 第二條約定骨折別所列項目之一時, 本公司仍給付「骨折未住院保險金」。 不保事項 第五條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第 2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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