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2 項,包含:法定通用 2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於有效期間內身故,本公司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於有效期間內經「醫院」診斷確定為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本公司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兩款以上完全失能等級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款「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五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二、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因 第十六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時,本公司按 第十二條 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數比 例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依照約定給付未滿期保險費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第 15 條 條款第 4 頁
第 五 條 契約的保險期間及續保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後經本公司同意,且要保人於保險期間屆 滿後之三十日內交付保險費者,得逐年更新本契約,使其繼續有效,並以保險期 間屆滿日的翌日為續保開始日,但續約時本公司得調整其保險金額,亦得按照續 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如逾期 未交付保險費者,本公司視為不同意續保,本契約於保險期間屆滿時終止。 前項保險金額及保險費之調整,要保人如不同意;或要保人未能依本公司要求出 具被保險人符合投保微型保險資格之身分證明文件,本契約於保險期間屆滿時終 止。 本契約之續保最高可至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達六十歲之保單年度末為止。 於保險期間屆滿後的三十日內,如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 金之責,並由應付保險金中扣除應繳之保險費。…第 5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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