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2 項,包含:法定通用 2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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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10歲之保單年度末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將視同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並按保險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依下列約定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第一保單年度至第三保單年度:「年繳保險費總和」的1.025倍。
二、第四保單年度(含)起:保險金額。
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身故,本公司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予應得之人。
要保人若依保單條款第二十三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依保單條款第二十四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本公司按診斷確定完全失能當時依下列約定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第一保單年度至第三保單年度:「年繳保險費總和」的1.025倍。
二、第四保單年度(含)起:保險金額。
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診斷確定為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本公司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
要保人若依保單條款第二十三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依保單條款第二十四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兩項以上完全失能等級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九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 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二、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因第 19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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