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5 項,包含:法定通用 5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單位:新台幣/元
| 保障內容 | 理賠金額 | 基本款 | 通勤款 | 全能款 |
|---|---|---|---|---|
| 1.意外身故保險金 | 100萬元 | V | V | V |
| 2.意外失能保險金 | 5萬元~100萬元 (依失能等級11級80項) | V | V | V |
| 3.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 | 100萬元 | - | V | V |
| 4.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 | 100萬元 | - | V | V |
| 5.駕乘汽車意外身故保險金 | 100萬元 | - | V | V |
| 6.騎乘機車或自行車意外身故保險金 | 100萬元 | - | V | V |
| 7.意外嚴重第三度燒燙傷慰問保險金 | 25萬元 | - | - | V |
| 8.意外骨折保險金 | 1,000元~7萬元 (依保單條款骨折給付表) | - | - | V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六條 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失能、嚴重第三度燒燙傷或骨折時,本公司不負 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 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 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 不在此限。第 16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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