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2 項,包含:法定通用 2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身故時,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註)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一所列兩款以上完全失能等級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款「完全失能保險金」。
| 會員年齡 | 一般會員最高限額(單位新台幣) | 進階會員最高限額(單位新台幣) |
|---|---|---|
| 20足~40歲 | 300萬 | 600萬 |
| 41~50歲 | 300萬 | 500萬 |
| 51~55歲 | 200萬 | 200萬 |
| 56~60歲 | 60萬 | 60萬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 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 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 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 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 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第 17 條 條款第 2 頁
第 五 條 保險期間及續保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後的三十日內,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契 約繼續有效,並以保險期間屆滿日的翌日為續保開始日。 保險期間屆滿後的三十日為寬限期間,要保人若於寬限期間內未交付保險費或通知本公司不續約 者,本公司視為不同意續保,本契約於保險期間屆滿時終止。 本契約之續保最高可至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達六十歲之保單年度末為止。 除本公司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停止銷售本契約或有前項約定情形外,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本契約續保時,依續保生效時報經主管機關核可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但不得 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 要保人如不同意該調整後之保險費,本契約效力於保險期間屆滿時即行終止。 於保險期間屆滿後的三十日內,如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之…第 5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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