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九十九歲之保單年度末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將視同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並按保險期間屆滿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身故,本公司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
要保人若依條款第二十六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本公司按診斷確定完全失能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診斷確定為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本公司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
要保人若依條款第二十六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被保險人如同時診斷確定符合「認知功能障礙」,本公司僅就條款第十七條「中重度失智保險金」或本條擇一辦理。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條款附表一所列兩款以上完全失能等級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款「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條款第二條第五款約定之「認知功能障礙」,並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認知功能障礙」者,本公司於免責期間屆滿當時,按下列約定給付「中重度失智保險金」:
一、第一保單年度:「年繳應繳保險費」的一點零六倍。
二、第二保單年度(含)以後:保險金額。
若本契約於繳費期間內因條款第十一條第三款原因終止時,本公司自條款第二條約定之免責期間屆滿之翌日起,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
要保人若依條款第二十六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被保險人如同時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本公司僅就條款第十六條「完全失能保險金」或本條擇一辦理。但依條款第十六條約定所得申領之保險金金額較高時,本公司改依條款第十六條約定辦理,不另給付「中重度失智保險金」。
「中重度失智保險金」之給付,終身以一次為限。
最低:30萬。
最高:須同時符合下述(1)(2)條件:
(1)累計10DMAL+20DMAL≦2,000萬。
(2)累計\*10/20NLTC+(\*10TLTC�4)+[(\*10/20/30RLTC+\*10/20BLTC+10CLTC+\*10/20/30TLTCR)�100]+10/20SLTC+(\*10/20DMAL�0.5)≦1,000萬。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 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 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 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 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 額比例分擔其責任。第 17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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