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第六款約定之「認知功能障礙」,並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認知功能障礙」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三點五給付第一期「中重度失智分期保險金」,並於前開免責期間屆滿翌日後每屆滿一年之日(無同一月日者,為該月之末日),且被保險人仍生存並持續符合「認知功能障礙」時,按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三點五給付第二期(含)以後之「中重度失智分期保險金」。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給付「中重度失智分期保險金」至被保險人身故、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或因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認知功能障礙」已消滅,四者較早屆至者為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第一保單年度起,於每一保單年度末被保險人當年度未曾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第六款約定之「認知功能障礙」而申領第十四條「中重度失智分期保險金」(以免責期間屆滿翌日及每年相當日為準),且於前述無理賠紀錄期間屆滿(即當年度保單年度末)仍生存時,本公司按「年繳保險費總和」的百分之一給付「健康鼓勵保險金」。
如本公司日後發現被保險人不符前項可申領「健康鼓勵保險金」之條件時,被保險人應將本公司已給付之「健康鼓勵保險金」歸還本公司。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在繳費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第六款約定之「認知功能障礙」,並於免責期間屆滿後仍生存且持續符合「認知功能障礙」者,本公司自被保險人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認知功能障礙」之翌日起,豁免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及以後各到期日應繳付之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前述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本公司將按日數比例退還予要保人。
本契約依前項約定豁免保險費期間,若被保險人因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約定之事由致本公司暫停給付「中重度失智分期保險金」時,本公司自暫停給付「中重度失智分期保險金」之下一保單年度起暫停豁免保險費。要保人應於暫停給付「中重度失智分期保險金」之下一保單年度起繼續交付保險費使本契約繼續有效。
要保人若依第一項之約定豁免保險費後,除有第二項約定暫停豁免保險費之事由外,不得再依保單條款第三十一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九十九歲之保單年度末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將視同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並按保險期間屆滿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下列二者中之較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身故,本公司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
要保人若依保單條款第十七條豁免保險費或依保單條款第三十一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本公司按診斷確定完全失能當時下列二者中之較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診斷確定為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本公司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
要保人若依保單條款第十七條豁免保險費或依保單條款第三十一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兩款以上完全失能等級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款「完全失能保險金」。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 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 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 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 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 擔其責任。第 17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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