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險

南山人壽「享利鑽利率變動型終身保險(定期給付型)」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2 項,包含: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10歲之保單年度末仍生存,且未給付失能保險金或分期定期保險金而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將視同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按「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分別對應保險期間屆滿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之總和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依要保人於投保時所選擇下列其中一種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保單年度/保險年齡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選項
購買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每一保單週年日)儲存生息 (每一保單週年日)現金給付 (年、月給付)
第6保單年度(含)前V--
第7保單年度(含)後VV (未選擇者之預設方式)V (投保金額120萬(含)以上且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55歲(含)以上者,始得選擇月給付)(註a、b)
保險年齡達16歲前-V-
‧於保險年齡達16歲時,將依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一次計算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保險年齡達16歲後之保單年度起,即適用上述規則。

註a:如要保人依約定申請減少「基本保額」者,減額後之「基本保額」低於申請當時規定之「增值回饋分享金」所適用之金額時,將改以儲存生息之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註b:要保人得於「保障期間」內,以書面通知變更「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週期,但「基本保額」低於變更當時規定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週期所適用之金額者,「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週期不得變更為每月。

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全失能等級之一時,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按下列方式計算之保險金給付;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按下列方式計算保險金並依「分期定期保險金」(註C)相關約定給付:按其身故或診斷確定完全失能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之「躉繳保險費」的1.03倍、「當年度保險金額」或保單價值準備金三者中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計算「身故保險金」或「失能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6歲前身故或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被保險人滿15足歲前身故者: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被保險人滿15足歲後身故者: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身故保險金」,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按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計算「身故保險金」並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相關約定給付。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6歲前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全失能等級之一者,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者,將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者,將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計算「完全失能保險金」並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相關約定給付。

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身體蒙受二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20%、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10%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按「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之總和的25%,給付「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但超過180日致成重大燒燙傷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重大燒燙傷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本契約「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終身以1次為限。

同一被保險人依本契約及本公司其他包含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給付之保險契約、保險附約、附加條款,所得申請之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合計最高額為新臺幣250萬元,並以1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16歲起遭受水陸大眾運輸或航空意外事故,自水陸大眾運輸或航空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身故者,除「身故保險金」外,另按「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之總和計算「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但超過180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水陸大眾運輸或航空意外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按前項約定計算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按前項約定計算保險金並依「分期定期保險金」(註C)相關約定給付。

(註C)分期定期保險金:自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起,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及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將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年年初應給付之金額,按約定將每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 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基本保額」對應部分: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部分: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純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 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 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 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 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 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改依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 約定辦理。 如被保險人於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後身故,並符合本條及 第十八條約定 之申領(請)條件時,本公司僅依本條及 第十八條其中一條約定辦理。第 17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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