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本契約繳費方法為期繳者,前項情形,本公司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
要保人若依條款第二十一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依條款第二十二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第五項已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但有下列情形時,依下列各款約定辦理:
一、若依本契約條款第二十條減少「保險金額」者,係指依減少後之「保險金額」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並溯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計算。
二、若依本契約條款第二十一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者,係指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
三、若依本契約條款第二十二條辦理「展期定期保險」者,係指辦理「展期定期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契約繳費方法為期繳者,前項情形,本公司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
要保人若依條款第二十一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依條款第二十二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條款附表一所列兩款以上完全失能等級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款「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躉繳:10年期、15年期、20年期、25年期、30年期。
分期繳:10年期、15年期、20年期。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 第 3 頁,共 8 頁 南山人壽幸福傳承定期壽險_BML3 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 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 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 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 任。 第五項已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但有下列情形時,依下列各款約定辦理: 一、若依本契約 第二十條減少「保險金額」者,係指依減少後之「保險金額」以保險費率表所載 金額為基礎並溯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計算。 二、若依本契約 第二十一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者,係指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之躉繳保險 費。 三、若依本契約 第二十二條辦理「展期定期保險」者,係指辦理「展期定期保險」時之躉繳保險 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第 17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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