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5 項,包含: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法定通用 3 項 |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要保人若依保單條款第三十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有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兩款以上完全失能等級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款「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乘客身分搭乘大眾運輸工具,自登上該大眾運輸工具時起至完全離開該大眾運輸工具止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給付「身故保險金」、「身故關懷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外,另依搭乘陸上/水上/空中大眾運輸工具者,分別按「保險金額」的1倍/2倍/3倍給付「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約定辦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本契約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意外一至十一級失能保險金」,其金額按保險金額的50%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
被保險人於同一保單年度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意外一至十一級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的50%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本契約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身體蒙受二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20%、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10%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上述燒燙傷統稱為重大燒燙傷,其範圍依國際疾病分類標準,詳見保單條款附表三),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40%給付「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依本契約及本公司其他包含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給付之保險契約、保險附約、附加條款,所得申領之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合計最高額為新臺幣250萬元,並以1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本契約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依本契約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的6%給付「身故關懷保險金」,最高金額以新臺幣60萬元為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關懷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約定辦理。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五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完全失能保險金」的 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 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七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時,本公司按第 25 條 條款第 6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55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免費註冊,對這張條款直接提問7 天免費試用,不需信用卡。Ultra Advisor 為獨立工具,不販售保單、不收取佣金。
本頁資訊為條款與官方商品說明之自動整理,可能有遺漏或抽取誤差;實際理賠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資料覆蓋總覽|保險知識庫|條款查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