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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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99歲之保單年度末仍生存,且未依保單條款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或分期定期保險金而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將視同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並分別以下列方式計算所得之金額,再依其總和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保險金額」對應部分為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
1.「保險金額」
2.「所繳保險費總和」的1.1倍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對應部分為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
1.「累計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2.「所繳保險費總和」的1.1倍
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公司依要保人於投保時所選擇下列其中一種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要保人選擇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者,本公司以「增值回饋分享金」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保單條款第十九條約定辦理。
二、儲存生息:自第七保單年度起,本公司將「增值回饋分享金」逐年按各保單年度首月宣告利率計息,並於保單週年日以年複利方式儲存生息至要保人請求給付,或至被保險人身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保險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
本公司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或「滿期保險金」時,本契約如有儲存生息之金額者,一次給付予該保險金受益人。但本契約係因保單條款第九條第八項、第十一條或第二十五條第三項之約定終止時,則給付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第一項之給付方式。
自第七保單年度起,要保人如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給付方式,本公司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被保險人身故或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時,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按下列方式計算之保險金給付;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按下列方式計算保險金並依「分期定期保險金」(註a)相關約定給付:
‧第1~3保單年度:分別以「保險金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對應之「所繳保險費總和」的1.1倍或保單價值準備金二者中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計算保險金。
‧第4保單年度(含)以後:分別以下列方式計算所得之金額,再依其總和計算保險金:
一、「保險金額」對應部分為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
1.「保險金額」
2.保單價值準備金
3.「所繳保險費總和」的1.1倍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對應部分為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
1.「累計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2.保單價值準備金
3.「所繳保險費總和」的1.1倍
(註a)分期定期保險金:自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起,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及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將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年年初應給付之金額,按約定將每期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分期定期給付期間屆滿時,本契約即行終止。除前述給付之分期定期保險金外:
‧應依條款約定計算之「身故保險金」(不包括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將各受益人應得之「身故保險金」扣除各受益人之指定保險金後,倘有餘額時,應將該餘額給付予各受益人。
‧應依條款約定計算之「完全失能保險金」扣除被保險人之指定保險金,倘有餘額時,應將該餘額給付予被保險人。
每年給付之分期定期保險金低於3,000美元者,本公司將一次給付指定保險金予受益人,分期定期給付之約定即行終止。
本契約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變更或終止本契約,且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有關本商品指定保險金、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請詳保單條款之約定。
※「所繳保險費總和」:
‧「保險金額」對應部分:係指「保單年度數」乘以「保險金額」乘以「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所適用本契約年繳保險費費率(以本契約未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所計得之金額。
‧「累計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對應部分:係指「保單年度數」乘以「累計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乘以「保險金額」對應部分之「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所適用本契約年繳保險費費率(以本契約未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所計得之金額。
最低投保金額:1萬。
最高投保金額:
須同時符合下述(1)(2)條件:
(1)累計300萬。
(2)累計3NUISL+3PUISL+6NUISL+6UISPL2≦300萬。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五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第 25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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