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2 項,包含: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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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99歲之保單年度末仍生存,且未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或因遭受保單條款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第一級失能程度而給付「大眾運輸意外失能保險金」時,將視同保險期間屆滿,分別以「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再加總給付「滿期保險金」,給付後保險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保險期間屆滿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2.「年繳保險費總和」的1.01倍
依要保人於投保時所選擇下列其中一種方式,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年日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 保單年度/保險年齡 | 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選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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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購買增額繳清 保險基本保額 | 抵繳應繳保險費 (繳費期間內適用) | 儲存生息 | 現金給付 (年給付) | |
| 第6保單 年度(含)前 | V (未選擇者之預設方式) | V | - | - |
| 第7保單 年度(含)後 | V | - | V (未選擇者之預設方式) | V |
被保險人身故或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時,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按下列方式計算之保險金給付;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按下列方式計算保險金並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相關約定給付:
按其身故或經「醫院」診斷確定完全失能時,分別以「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計算「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
1.「當年度保險金額」
2.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當年度保障係數」
3.「年繳保險費總和」的1.01倍
‧被保險人同時有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兩款以上完全失能等級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款「完全失能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於民國99年2月3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被保險人遭受保單條款約定的大眾運輸意外事故,自大眾運輸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身故者,除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相關約定辦理外,另按意外傷害事故日當時之「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之總和計算「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但超過180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大眾運輸意外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按前項約定計算之「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則按前項約定計算「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並依分期定期保險金之相關約定給付予受益人。
被保險人遭受保單條款約定的大眾運輸意外事故,自大眾運輸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按意外傷害事故日當時之「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之總和,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之給付比例給付「大眾運輸意外失能保險金」。但超過180日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大眾運輸意外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同一保單年度內因不同大眾運輸意外事故申領「大眾運輸意外失能保險金」時,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該保單年度當時之「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之總和為限。
被保險人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嚴重第三度燒燙傷者,按意外傷害事故日當時之「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之總和的10%給付「意外嚴重第三度燒燙傷慰問保險金」。但超過180日致成嚴重第三度燒燙傷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嚴重第三度燒燙傷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第二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將自被保險人經「醫院」診斷確定失能之翌日起,豁免「基本保額」對應之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及以後各到期日應繳付之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前述本契約「基本保額」對應之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將按日數比例返還予要保人。
※「當年度保險金額」:「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各自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基本保額」或「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於「繳費期間」內為各自對應之「年繳保險費總和」的1.01倍,「繳費期間」屆滿後為各自乘上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所得數額。
※「當年度保障係數」:
| 被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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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三十四條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嚴重第三度燒燙傷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第二 十六條「意外嚴重第三度燒燙傷慰問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 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第 34 條 條款第 1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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