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2 項,包含: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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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保障期間」內且於第一保單年度屆滿仍生存時,本公司給付第一次「生存還本保險金」,其後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98歲之保單年度末止,每屆滿一保單年度仍生存時,本公司將給付「生存還本保險金」。
| 生存還本 保險金 | 「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分別乘以下列 係數所得數額後之總和: | ||||
|---|---|---|---|---|---|
| 保單年度 | 1 | 2 | 3 | 4~5 | 第6保單年度(含)以後 |
| 係數 | 1% | 2% | 3% | 4% | 1.8% |
於保險契約「保障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依要保人於投保時所選擇之給付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增值回饋分享金之計算方式:逐月按【各該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預定利率(1%)】註x當年度保單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除以12所得之金額,加計以日單利方式依該保單年度首月宣告利率計得之利息,累計至各該保單年度末之合計值。
註:計算差值時,若宣告利率低於保險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保險契約預定利率為準。
二、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給付方式:
| 給付選項 | 購買增額繳清 保險基本保額 | 現金給付 (年給付) | 儲存生息 |
|---|---|---|---|
| 第1~6保單年度 | V | - | - |
| 第7保單年度起 (三擇一) | V | V | V |
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保障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約定的大眾運輸意外事故,自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按意外傷害事故日當時之「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之總和,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之給付比例給付「大眾運輸意外失能保險金」。但超過180日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大眾運輸意外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保障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嚴重第三度燒燙傷者,按意外傷害事故日當時之「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之總和的10%給付「意外嚴重第三度燒燙傷慰問保險金」。但超過180日致成嚴重第三度燒燙傷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嚴重第三度燒燙傷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99歲之保單年度末仍生存,且未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或因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第一級失能程度而給付「大眾運輸意外失能保險金」時,將視同保險契約保險期間屆滿,並按「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分別對應「年繳保險費總和」之總和給付「滿期保險金」,給付後保險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按其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下列數值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計算「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給付後保險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當年度保險金額
2.保單價值準備金x當年度保障係數(詳保單條款附表五)
3.年繳保險費總和的1.01倍扣除已領生存還本保險金總和後之餘額
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遭受保單條款約定的大眾運輸意外事故,自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身故者,除依保單條款約定辦理外,另按意外傷害事故日當時之「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之總和計算「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但超過180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大眾運輸意外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並依保險契約之約定辦理。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
「身故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及「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依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或指定分期定期給付【依約定之:1.給付比例 2.給付期間(5~70年)3.給付週期(每年/每月)】。
**每期給付之分期定期保險金,按月給付低於新臺幣3,000元或按年給付低於新臺幣36,000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三十四條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嚴重第三度燒燙傷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第二 十八條「意外嚴重第三度燒燙傷慰問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 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第 34 條 條款第 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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