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2 項,包含: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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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公司依要保人於投保時所選擇下列其中一種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購買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要保人選擇購買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者,本公司以「增值回饋分享金」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但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保單條款第十八條約定辦理。
二、儲存生息:自第七保單年度起,本公司將「增值回饋分享金」逐年按各保單年度首月宣告利率計息,依據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利,而未滿保單年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儲存生息至要保人請求給付,或至被保險人身故、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
等級之一、因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第一級失能程度之一、保險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
本公司於給付各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因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第一級失能程度而給付「大眾運輸意外失能保險金」或「滿期保險金」時,本契約如有儲存生息之金額者,一次給付予該保險金受益人。但本契約係因保單條款第七條第十項、第九條或第三十一條第三項之約定終止時,則給付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第一項之給付方式。
自第七保單年度起,要保人如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給付方式,本公司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九十九歲之保單年度末仍生存,且本公司未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或因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第一級失能程度而給付「大眾運輸意外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將視同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並依下列二款計算所得金額之總和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基本保額」對應部分,為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
(一)保險期間屆滿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三倍。
二、 「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部分,為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
(一)保險期間屆滿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三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按下列方式計算之「身故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按下列方式計算「身故保險金」,並依保單條款第二十九條約定給付予受益人:
一、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計算「身故保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三倍。
二、於「繳費期間」屆滿後身故者,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計算「身故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三倍。
三、若本契約依保單條款第三十七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者,本公司按其展期定期保險金額,計算「身故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身故,本公司就「基本保額」對應部分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
要保人若依保單條款第三十六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依保單條款第三十七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改依保單條款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約定辦理。
如被保險人於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後身故,並符合本條及保單條款第二十條約定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僅依本條或保單條款第二十條其中一條約定辦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按下列方式計算之「完全失能保險金」給付予被保險人;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按下列方式計算「完全失能保險金」,並依保單條款第二十九條約定給付予被保險人:
一、 於「繳費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本公司按其經「醫院」診斷確定完全失能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計算「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三倍。
二、於「繳費期間」屆滿後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本公司按其經「醫院」診斷確定完全失能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計算「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三倍。
三、 若本契約依保單條款第三十七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者,本公司按其展期定期保險金額,計算「完全失能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經「醫院」診斷確定為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本公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三十二條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嚴重第三度燒燙傷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第二 十六條「意外嚴重第三度燒燙傷慰問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 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第 32 條 條款第 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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