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

南山人壽「年年豐收利率變動型還本終身保險(定期給付型)」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2 項,包含: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保障期間」內且於第1保單年度屆滿仍生存時,給付第一次「生存還本保險金」,其後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09歲之保單年度末止,每屆滿一保單年度仍生存時給付。

生存還本保險金「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分別乘上下列係數所得數額後之總和:
保單年度12-56~
係數1%2%1.67%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10歲之保單年度末仍生存,且未給付「殘廢保險金」或分期定期保險金而保險契約仍有效時:依「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分別對應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再加總給付,給付後保險契約終止。

1.保險期間屆滿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2.以「繳費期間」乘以保險契約年繳保險費費率(未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的93%之值(元以下無條件進位),再乘以「單位數」所計得之金額。

前述所稱「單位數」係指「基本保額」或「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以萬元為單位計算之數額。

於保險契約「保障期間」內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除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16歲前者,依保險契約約定辦理外,本公司依要保人於投保時所選擇之給付方式給付。

一、增值回饋分享金之計算方式:逐月按【各該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預定利率(1.25%)】x「當年度保單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除以12所得金額,加計以日單利方式依該保單年度首月宣告利率計得之利息,累計至各該保單年度末之合計值。

二、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給付方式: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 16 歲 後給付選項購買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現金給付 (年給付)儲存生息
第1~6保單年度V--
第7保單年度起 (三擇一)VVV
達 16 歲 前◎採抵繳應繳保險費之方式辦理,但因繳費期間已屆滿或辦理「減額繳清保險」而無法抵繳應繳保險費者,則改採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6歲時,就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為躉繳純保險費,一次計算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每一保單年度之宣告利率,均以該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為依據,該利率一次適用一年;無論該保單年度之其他月份宣告利率是否變動,均不受影響。

自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起,本公司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及保險契約約定之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將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年年初應給付之金額,按約定將每期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分期定期給付期間屆滿時,保險契約即行終止。

每年給付之分期定期保險金低於新臺幣三萬六千元者,本公司將一次給付指定保險金予受益人,分期定期給付之約定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身故或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本公司按下列方式計算之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殘廢保險金」,給付後保險契約終止;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則按下列方式計算之金額並依分期定期保險金之約定給付,分期定期給付期間屆滿時,保險契約即行終止。

「身故保險金」或「殘廢保險金」按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下列中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計算。

繳費期間 (二者取其大)1.保單價值準備金 2.所繳保險費總和的1.01倍扣除「已領生存還本保險金總和」後之餘額
繳費期滿後 (三者取其大)1.保單價值準備金 2.所繳保險費總和的1.01倍扣除「已領生存還本保險金總和」後之餘額 3.當年度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滿15足歲前身故者,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被保險人滿15足歲後且保險年齡達16歲前身故或保險年齡達16歲前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失能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16歲起,遭受大眾運輸意外事故,自大眾運輸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身故者,除依保單條款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外,另按意外傷害事故日當時之「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之總和的50%計算「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但超過180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大眾運輸意外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本公司按上列方式計算之金額給付「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給付後保險契約終止;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則按上列方式計算之金額並依分期定期保險金之約定給付,分期定期給付期間屆滿時,保險契約即行終止。

**訂立保險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 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基本保額」對應部分: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部分: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純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 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 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 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 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改依 第二十八條第一 項約定辦理。 如被保險人於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後身故,並符合本條及第二 十二條約定之申領(請)條件時,本公司僅依本條及 第二十二條其中一條約定辦理。第 17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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