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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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99歲之保單年度末仍生存,且未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或分期定期保險金而保險契約仍有效時,將視同保險契約保險期間屆滿,並依「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分別對應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再加總給付「滿期保險金」,給付後保險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
1.保險期間屆滿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基本保額x30%】
2.年繳保險費總和的1.01倍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
1.保險期間屆滿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x30%】
2.年繳保險費總和的1.01倍
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按其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下列數值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計算「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給付後保險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當年度保險金額
2.保單價值準備金x當年度保障係數
3.年繳保險費總和的1.01倍
於保險契約「保障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依要保人於投保時所選擇之給付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增值回饋分享金之計算方式:逐月按【各該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預定利率(1%)】註x當年度保單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除以12所得之金額,加計以日單利方式依該保單年度首月宣告利率計得之利息,累計至各該保單年度末之合計值。
註:計算差值時,若宣告利率低於保險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保險契約預定利率為準。
二、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給付方式:
| 給付選項 | 購買增額繳清 保險基本保額 | 現金給付 (年給付) | 儲存生息 |
|---|---|---|---|
| 第1~6保單年度 | V | - | - |
| 第7保單年度起 (三擇一) | V | V | V |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
「身故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依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或指定分期定期給付【依約定之:1.給付比例 2.給付期間(5~70年) 3.給付週期(每年/每月)】。
| 年齡 | 最低投保金額 | 累計最高投保金額 |
|---|---|---|
| 16~40歲 | 5,000 | 3,000,000 |
| 41~60歲 | 4,000,000 | |
| 61~75歲 | 4,700,000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五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第 25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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