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10歲之保單年度末仍生存,且未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或分期定期保險金而保險契約仍有效時:
依「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分別對應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再加總給付「滿期保險金」,給付後保險契約即行終止。
1.保險期間屆滿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2.「所繳保險費總和」的1.05倍。
於保險契約「保障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公司依要保人於投保時所選擇之給付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增值回饋分享金之計算方式:逐月按【各該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預定利率(1.75%)】x「當年度保單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除以12所得金額,加計以日單利方式依該保單年度首月宣告利率計得之利息,累計至各該保單年度末之合計值。
二、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給付方式:
| 被 保 險 人 保 險 年 齡 | 達 16 歲 後 | 給付選項 | 購買增額繳清 保險基本保額 | 現金給付 (年給付) | 儲存生息 |
|---|---|---|---|---|---|
| 第1~6保單年度 | V | - | - | ||
| 第7保單年度起 (三擇一) | V | V | V | ||
| 達 16 歲 前 | ◎採抵繳應繳保險費之方式辦理,但因繳費期間已屆滿或辦理「減額繳清保險」 而無法抵繳應繳保險費者,則改採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6歲時,就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為躉繳純保險費,一次 計算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
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本公司按下列方式計算之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給付後保險契約即行終止;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則按下列方式計算之金額並依分期定期保險金之約定給付,分期定期給付期間屆滿時,保險契約即行終止。
「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按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下列中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計算。
| 繳費期間 (二者取其大) | 1.「保單價值準備金」 2.「所繳保險費總和」的1.05倍 |
|---|---|
| 繳費期滿後 (三者取其大) | 1.「保單價值準備金」 2.「所繳保險費總和」的1.05倍 3.「當年度保險金額」 |
自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起,按下列約定給付予受益人,分期定期給付期間屆滿保險契約即行終止。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六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第 26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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