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99歲之保單年度末仍生存,且未依保單條款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或分期定期保險金而本契約仍有效時,將視同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並分別以下列方式計算所得之金額,再依其總和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基本保額」對應部分為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
1.保險期間屆滿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與「基本保額」的30%之總和
2.「年繳保險費總和」的1.01倍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部分為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
1.保險期間屆滿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與「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的30%之總和
2.「年繳保險費總和」的1.01倍
依要保人於投保時所選擇下列其中一種方式,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年日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 保單年度/ 保險年齡 | 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選項 | |||
|---|---|---|---|---|
| 購買增額繳清 保險基本保額 | 抵繳應繳保險費 (繳費期間內適用) | 儲存生息 | 現金給付 (年給付) | |
| 第6保單 年度(含)前 | V (未選擇者之預設方式) | V | - | - |
| 第7保單 年度(含)後 | V | - | V (未選擇者之預設方式) | - |
被保險人身故或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時,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按下列方式計算之保險金給付;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按下列方式計算保險金並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相關約定給付:
按其身故或經「醫院」診斷確定完全失能時,分別以「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計算「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
1.「當年度保險金額」
2.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當年度保障係數」
3.「年繳保險費總和」的1.01倍
‧被保險人同時有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兩款以上完全失能等級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款「完全失能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99年2月3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當年度保險金額」:
「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各自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基本保額」或「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於「繳費期間」內為各自對應之「年繳保險費總和」的1.01倍,「繳費期間」屆滿後為各自乘上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所得數額。
※「當年度保障係數」:
|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 | 當年度保障係數 |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 | 當年度保障係數 |
|---|---|---|---|
| 16至30歲 | 190% | 61至70歲 | 110% |
| 31至40歲 | 160% | 71至90歲 | 102% |
| 41至50歲 | 140% | 91歲以上 | 100% |
| 51至60歲 | 120% | - | - |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
自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起,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週期及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將指定保險金換算每期期初應給付之金額,按約定將每期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
‧指定保險金:指符合本契約「身故保險金」(不包括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申領條件時,以該保險金各受益人得受領之保險金乘以於要保書或另行批註約定之比例所得之金額。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約定比例:0%~100%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5~70年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頻率:年初給付/月初給付
‧分期定期保險金限制:各受益人每期領取之分期定期保險金之指定保險金,按月給付者若低於250美元、按年給付者若低於3,000美元時,將一次給付指定保險金予該受益人。
| 投保年齡 | 最低投保金額 | 累計最高投保金額 |
|---|---|---|
| 16~40歲 | 5仟 | 300萬 |
| 41~60歲 | 400萬 | |
| 61~75歲 | 470萬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五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第 25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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