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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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全殘時,按其身故或診斷確定全殘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保單價值準備金」或「所繳保險費總和」三者最高者,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全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投保時未滿14足歲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者,則前項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繳費期滿且仍生存時,本公司給付第一次生存還本保險金,其後每年還本一次,直至被保險人身故、全殘或「保險年齡」達100歲止。
前項所稱「生存還本保險金」係指本契約「當年度保險金額」之10%。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歲,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將視同本契約滿期,並按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亦同時終止。
「保險年齡」係以其投保年齡加計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經過之週年數計之,但未滿一週年者不計入。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 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 20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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