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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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保單價值準備金」或「所繳保險費總和」三者最高者,給付「身故保險金」。若本契約依第十九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者,本公司按其展期定期保險金額或身故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較高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本契約各保單年度之保險金額(以下稱「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基本保額」加自第一保單年度起,以單利方式逐年按基本保額的百分之三所增加的保險金額之和,並遞增至保險期間屆滿為止。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殘廢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保單價值準備金」或「所繳保險費總和」三者最高者,給付「全殘保險金」;若本契約依第十九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者,本公司按其展期定期保險金額或診斷確定殘廢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較高者,給付「全殘保險金」。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歲,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將視同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並按保險期間屆滿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亦同時終止。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八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 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 18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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