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 給付項目 | 給付內容 | 給付說明 | ||
|---|---|---|---|---|
| 保險年齡65歲前 | 保險年齡65(含)後 | |||
| 醫 療 保 障 | 特別處置保險 | 單位日額1倍 | 單位日額1、3、5倍 | 保險年齡65歲前按單位日額給付;達65歲(含)後按單位日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該特別處置項目之倍數給付。 |
| 外科手術保險金 | 單位日額3倍 | 單位日額10、30、60倍 | 保險年齡65歲前按單位日額3倍給付;達65歲(含)後按單位日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該手術項目之倍數給付。 | |
| 住院病房保險金 | - | 單位日額1倍 | 最高以365日為限,精神疾病以90日為限。 | |
| 長期住院病房保險金 | - | 單位日額1倍 | 因保單條款約定而住院診療且實際住院日數達30日以上時,超過30日部分,另按單位日額乘以超過三十日部分之日數給付。 | |
| 加護病房保險金 | - | 單位日額2倍 | 另按單位日額2倍給付,以100日為限。 | |
| 雜費保險金 | - | 單位日額0.5倍 | 因保單條款約定而住院診療時給付。 | |
| 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 | 單位日額0.25倍 | 住院診療前一週內及出院後二週內。 | ||
| 重大器官移植手術保險金 | 單位日額120倍 | 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腎臟或異體骨髓移植之移植手術治療。 | ||
| 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 單位日額2倍 | 另按單位日額2倍給付,以100日為限。 | ||
| 給付倍數限制 | 2,500倍醫療限額 | |||
| 壽 險 保 障 | 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之保險費總和的1.06倍扣除累計已給付之各項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16歲前身故者,改以下列方式處理: 一、被保險人滿15足歲前死亡者,本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於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滿15足歲後死亡者,本公司應以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 ||
| 祝壽保險金 (保險年齡達111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 | 保險費總和1.06倍-累計已給付之各項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 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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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除外責任(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 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前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 第二十二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 人或應得之人。第 30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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