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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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8 項,包含: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時,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最低保額:新台幣1000元/日。
最高保額:新台幣5000元/日。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二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第 12 條 條款第 2 頁
第八條 【契約有效期間及保證續保】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契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 得拒絕續保,但續保之最高保險年齡以八十歲為限。 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後的三十日為寬限期間,要保人若於寬限期間內未交付續保保險費或通知本公司不續約 者,則視為不同意續保,本保險契約於保險期間屆滿時終止。 本契約續保時,依續保生效當時報經主管機關核可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但不得針對個別 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 第九條 【住院日額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因 第四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其實際住院日數依本契約約定之每日給付金額給付保險 金。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最高日數以一百八十日為限。第 8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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