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殘廢程度表中第一級~第六級殘廢程度者,本公司依殘廢等級所對應比例給付保險金。
| 殘廢等級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
| 給付比例 | 100% | 90% | 80% | 70% | 60% | 50% |
自被保險人確定殘廢之日次月起(含),本公司每月給付殘廢扶助金如下:
| 項目/型別 | 乙型 | 丙型 |
|---|---|---|
| 確定給付年期 | 十年 | 二十年 |
| 殘廢扶助保險金 | 每月給付______ 第一級:保額1% 第二~四級:保額0.75% 第五~六級:保額0.5% |
註:如被保險人於確定給付年期內身故,本公司將以確定給付期限尚未給付之「殘廢扶助保險金」餘額之現值,一次給付予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八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殘廢,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第 8 條 條款第 3 頁
第十一條 【續保保險費的調整】 本公司得依實際經驗,向主管機關申請調整各年齡之保險費率,經核准後將新費率通知 要保人,自續保時起,採用新費率計算保險費。要保人如不同意該調整後之保險費,應 於調整通知到達後兩週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不續保,其保險效力自保險期間屆滿後即 行終止。 本附約保險費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第 11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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