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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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符合12項特定傷病或致成完全失能,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10倍給付。
本項保險金的給付終身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符合12項特定傷病或致成完全失能,每屆診斷確定相當週年日仍生存者,每月依「保險金額」給付。
累計給付金額以保險金額500倍為限。
被保險人符合12項特定傷病或致成完全失能,自診斷確定日起得免繳保險費,本附約繼續有效。
特定傷病項目(下表各項特定傷病之詳細定義,請參閱保單條款之說明)
| 1 | 嚴重阿茲海默氏症 | 7 | 嚴重頭部創傷 |
| 2 | 嚴重巴金森氏症 | 8 | 嚴重類風濕性關節炎 |
| 3 | 多發性硬化症 | 9 | 癱瘓(重度) |
| 4 | 嚴重肌肉失養症 | 10 | 主動脈外科置換手術 |
| 5 | 腦中風後障礙(重度) | 11 | 嚴重再生不良性貧血 |
| 6 | 嚴重運動神經元疾病 | 12 | 深度昏迷 |
註:本附約所稱「特定傷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一日(含)以後或自復效日起,初次發生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所列定義疾病之一。但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前述日數之限制。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八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特定傷病或附表所列完全失能時,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及豁免保險費的責 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第十九條【欠繳保險費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或返還未滿期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本附約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 之情事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條【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 其減少部分依 第十條本附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要保人申請減少保險金額後,本附約各項保險金的給付以減少後的保險金額為準。 第 8 頁,共 10 頁 銷售日期:109年7月1日第 18 條 條款第 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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