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8 項,包含: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於醫院住院期間接受住院手術治療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乘以附表「手術項目表」中所列該手術項目的百分比,給付「住院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期間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其各項住院手術保險金應分別計算。但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以上之手術項目或兩項以上器官手術時,或同一部位接受兩次或兩次以上手術時,僅按較高百分比之手術項目給付「住院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所接受的住院手術,若不在保單條款附表「手術項目表」所載項目且非屬保單條款第十條除外責任範圍內,但屬於事故當時行政院衛生署最新公布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所載手術項目時,依該支付點數除以500 ,取四捨五入至整數位再乘以5%後,為該手術項目之給付百分比,最高不得超過600%。惟該支付點數低於1000點者,本公司不予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於醫院或診所接受門診手術治療,且該手術項目為保單條款附表「手術項目表」中所列手術項目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5%給付「門診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門診當天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其各項門診手術保險金應分別計算。但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以上之手術項目或兩項以上器官手術時,或同一部位接受兩次或兩次以上手術時,僅給付一次「門診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所接受的門診手術,若不在保單條款附表「手術項目表」所載項目中且非屬保單條款第十條除外責任範圍內,但屬於事故當時行政院衛生署最新公布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所載手術項目時,本公司仍按保險金額的5%給付「門診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最高給付次數以十次為限。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接受手術治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逐)。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接受手術治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第3頁,共33頁 銷售日期:112年2月9日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第 10 條 條款第 3 頁
第十一條【附約有效期間及續保保險費寬限期間】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 得拒絕續保。 前項續保保險費之交付,自保險期間屆滿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本附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但不得針對個 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 被保險人得續保至保險年齡屆滿七十歲之保單周年日。第 11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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