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8 項,包含: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於醫院住院接受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之手術治療且已實際接受手術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之手術項目對應之住院手術給付倍數,給付住院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含)以上手術項目時,本公司僅給付住院手術給付倍數最高的手術項目。
被保險人同一次手術中,於不同手術位置接受二項(含)以上手術項目時,本公司依各項手術分別給付住院手術保險金。
未載明於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之手術項目,本公司將與被保險人協議比照該表內之手術項目,決定給付倍數。但該項手術若屬下列情形之一者,則本公司不負給付的責任:
一、依據本附約除外責任條款的規定不在給付範圍內。
二、不屬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或第三部第三章第四節第三項所列舉的手術時。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如有變更或停止適用時,前項第二款內容亦將隨之變更或停止適用。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於醫院或診所門診接受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之手術治療且已實際接受手術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之手術項目對應之門診手術給付倍數,給付門診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含)以上手術項目時,本公司僅給付門診手術給付倍數最高的手術項目。
被保險人同一次手術中,於不同手術位置接受二項(含)以上手術項目時,本公司依各項手術分別給付門診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保單年度內,門診手術保險金的給付以十次為限。
未載明於附表一所列之手術項目,本公司將與被保險人協議比照該表內之手術項目,決定給付倍數。但該項手術若屬下列情形之一者,則本公司不負給付的責任:
一、依據本附約除外責任條款的規定不在給付範圍內。
二、不屬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或第三部第三章第四節第三項所列舉的手術時。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如有變更或停止適用時,前項第二款內容亦將隨之變更或停止適用。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於醫院或診所接受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之特定診療且已實際接受特定診療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之特定診療項目對應之特定診療給付倍數,給付特定診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特定診療治療中,於同一特定診療位置接受二項(含)以上特定診療項目時,本公司僅給付特定診療給付倍數最高的特定診療項目。
被保險人同一次特定診療治療中,於不同特定診療位置接受二項(含)以上特定診療項目時,本公司分別給付各項特定診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保單年度內,特定診療保險金的給付以十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之重大手術且已實際接受重大手術者,本公司除給付住院手術保險金或門診手術保險金外,另按應給付之住院手術保險金或門診手術保險金的百分之五十,給付重大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保單年度內,重大手術保險金的給付以三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於醫院或診所接受保單條款附表四所列之特定手術且已實際接受特定手術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三倍給付特定醫材補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特定手術中,於同一特定手術位置接受二項(含)以上特定手術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特定醫材補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特定手術中,於不同特定手術位置接受二項(含)以上特定手術時,本公司依各項特定手術分別給付特定醫材補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保單年度內,特定醫材補助保險金的給付以三次為限。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六條【第二期以後及續保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本附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及續保保險費,應併同主契約保險費,依照主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 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並由本公司交付開發之憑證。 第二期以後及續保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 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前項對要保人之催告,本公司另應通知被保險人以確保其權益。對被保險人之通知,依最後留存於本公司之 聯絡資料,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發出通知者,視為已完成。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 仍負保險責任。第 6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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