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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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因疾病或傷害而接受手術或處置治療時,按「保險金額」乘以「手術名稱及給付倍數表」或「特定治療處置名稱及給付倍數表」所載倍數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
因同一次診療接受手術或處置達兩項以上時,其各項「手術醫療保險金」應分別計算。但同一次手術或處置中於同一部位或同一病灶接受手術或處置達兩項以上時,按「手術名稱及給付倍數表」或「特定治療處置名稱及給付倍數表」所載給付倍數最高之一項計算。
如所接受的手術,未載明於「手術名稱及給付倍數表」所列項目內時,本公司將與被保險人協議比照該表內程度相當之手術項目給付倍數,核算給付金額。但該項手術若屬下列情形之一者,則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任:
一、依據本附約除外責任條款之規定不在賠償範圍內。
二、不屬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或第三部第三章第四節第二項所列舉之手術者。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如有變更或停止適用者,內容亦隨之變更或停止適用。
如被保險人所接受的處置,未載明於「特定治療處置名稱及給付倍數表」所列項目內時,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任。
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診斷確定致成完全失能時,自次期繳費日起豁免未到期之各期保險費,本附約繼續有效。
本附約豁免保險費後,即不得變更險種、投保計畫別及繳費年期。
本公司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其累計給付最高以其所投保之「保險金額」的1,500倍為上限。
累計已領取之手術醫療保險金總額達其所投保之「保險金額」的1,500倍或被保險人身故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註:
「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30天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但行政院衛生署公告認定之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篩檢項目之相關疾病,不受前述30天之限制。
「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而接受手術或處置者,本公司不負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的責 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接受手術或處置者,本公司不負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三)醫療…第 2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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