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10 項,包含: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非因當次住院事故、門診手術或門診特定診療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但因遭受意外…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 項次 | 給付項目 | 給付範圍或限制 |
|---|---|---|
| 1 | 住院照護保險金 | 「住院照護日額」x住院日數 因精神疾病住院,同一保單年度內給付日數合計最高以45日為限。 同一保單年度合計給付日數以180日為限。 |
| 2 |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 | 包含:1.超等住院之病房費差額。2.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費。3.特別護士以外之護理費。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x住院日數(同一次住院最長365日) 入住加護病房或燒燙傷處理中心期間,限額提高為原限額的2倍。(同一次住院最長15日) 因精神疾病住院,同一保單年度內合計最高給付金額,以不超過投保之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之限額乘以60日後所得之數值為限。 |
| 3 | 住院醫療特定費用保險金 | 包含:1.醫師指示用藥。2.血液(非緊急傷病必要之輸血)。3.掛號費及證明文件。4.來往醫院之救護車費。5.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住院醫療費用。6.手術費。 同一次住院期間內,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進加護病房或燒燙傷處理中心治療時,限額提高為原限額的2倍。 含該次住院前7日及出院後15日內因同一事故之門診。 |
| 4 | 門診手術或門診特定診療費用保險金 | 「門診手術」係指保險事故發生時符合衛生福利部最新公布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或第三部第三章第四節第三項列舉之手術,不包括該支付標準其他部、章或節內所列舉者。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如有變更或停止適用時,內容亦將隨之變更或停止適用。 門診特定診療項目共計104項,完整內容請參閱保單條款附表三。 同一保單年度內,給付以10次為限。 |
說明:計算第3項及第4項保險金給付時,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同一意外傷害事故之總給付如下表限額,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 義齒、義肢、義眼、眼鏡、 助聽器或其他附屬品 | 計劃1X | 計劃2X | 計劃3X | 計劃4X |
|---|---|---|---|---|
| 8,000元 | 9,000元 | 10,000元 | 11,000元 |
提醒1.非健保就醫處理方式
第2~4項之給付,於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診療;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或診所診療者,致各項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各項費用之70%並扣除第2~4項之「自負金額」及「已獲得其他醫療費用保險依醫療費用收據正本以實支實付給付之金額」兩者中較大值後之餘額給付保險金,惟前述各項保險金最高給付金額,仍依保單條款約定辦理。
提醒2.實支實付給付限制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不給付第2~4項之保險金:
1.已獲得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部分,以及未超過第2~4項自負金額的部分。
2.已獲得其他住院醫療費用保險以實支實付給付者,但非以醫療費用收據正本、依其他法令投保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而獲得住院醫療費用之實支實付給付者不在此限。
下表限額內實支實付各項給付項目係指被保險人因保單條款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就醫時,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各項費用,於扣除各項保險金之「自負金額」及「已獲得其他醫療費用保險依醫療費用收據正本以實支實付給付之金額」兩者中較大值後之餘額核付。 (單位:元)
| 計劃別 | 給付項目 | ||||
|---|---|---|---|---|---|
| 定額給付 | 限額內實支實付 | ||||
| 住院照護 日額 | 每日病房 費用保險金 | 住院醫療特定 費用保險金 | 門診手術或門診特定診療 費用保險金 | ||
| X | 自負額 | - | 1,000 | 50,000 | 10,000 |
| 計劃1X限額 | 1,000 | 1,000 | 100,000 | 15,000 | |
| 計劃2X限額 | 1,000 | 2,000 | 200,000 | 20,000 | |
| 計劃3X限額 | 1,000 | 3,000 | 300,000 | 25,000 | |
| 計劃4X限額 | 1,000 | 4,000 | 400,000 | 30,000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六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或於醫院、診所接受門診手術、門診特定診療者,本 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或於醫院、診所接受門診手術、門診特定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 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非因當次住院事故、門診手術或門診特定診療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且其 裝設以一次為限。同一意外傷害事故之總給付上限詳附表二的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它 附屬品之費用給付限額。 第 5 頁,共 11 頁 銷售日期:115年3月30日 五、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第 16 條 條款第 5 頁
第六條【第二期以後及續保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本附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及續保保險費,應併同主契約保險費,依照主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 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並由本公司交付開發之憑證。 第二期以後及續保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 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前項對要保人之催告,本公司另應通知被保險人以確保其權益。對被保險人之通知,依最後留存於本公司之 聯絡資料,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發出通知者,視為已完成。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 仍負保險責任。第 6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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