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10 項,包含: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非因當次住院事故、門診手術或門診特定診療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但因遭受意外… |
| 手術給付方式 | 實支實付(核實)、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 項次 | 給付項目 | 給付範圍或限制 |
|---|---|---|
| 1 | 每日病房費用 保險金 | 包含:1.超等住院之病房費差額。2.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費。3.特別護士以外之護理費。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x住院日數(同一次住院合計給付日數最高365日) 入住加護病房期間或燒燙傷處理中心期間,限額提高為原限額的2倍。(同一次住院最長15日) 因精神疾病住院,同一保單年度內合計最高給付金額,以不超過投保之限額乘以60日後所得之數值為限。 |
| 2 | 住院醫療 特定費用 保險金 | 包含:1.醫師指示用藥。2.血液(非緊急傷病必要之輸血)。3.掛號費及證明文件。4.來往醫院之救護車費。5.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住院醫療費用。6.手術費。 同一次住院期間內,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進加護病房或燒燙傷處理中心治療時,限額提高為原限額的2倍。 含該次住院前7日及出院後15日內因同一事故之門診。 |
| 3 | 門診手術或 門診特定 診療費用 保險金 | 「門診手術」係指保險事故發生時符合衛生福利部最新公布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或第三部第三章第四節第三項列舉之手術,不包括該支付標準其他部、章或節內所列舉者。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如有變更或停止適用時,內容亦將隨之變更或停止適用。 門診特定診療項目共計145項,完整內容請參閱保單條款附表三。 同一保單年度內,給付以8次為限。 |
| 4 | 特定醫材補助 保險金 | 經醫師診斷必須於醫院或診所接受保單條款附表四所列之特定手術且已實際接受特定手術者,本公司按其投保計劃所載給付項目之金額給付。 同一保單年度內,給付以3次為限。 |
| 5 | 重大手術慰問 保險金 | 經醫師診斷必須於醫院或診所接受保單條款附表五所列之重大手術且已實際接受重大手術者,本公司按其投保計劃所載給付項目之金額給付。 同一保單年度內,給付以3次為限。 |
| 6 | 日額保險 金選擇權 | 「住院日額」x住院日數,給付「日額保險金」。(同一次住院最長365日) 因精神疾病住院,同一保單年度內給付日數合計最高以60日為限。 同一次住院,僅就第1~2項或第6項擇一給付。 |
下表給付項目1~3項係指被保險人因保單條款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就醫時,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下列各項費用核付。
| 項次 | 給付項目 | 類型 | 各項保險金給付限額表 | |||
|---|---|---|---|---|---|---|
| 計劃1 | 計劃2 | 計劃3 | 計劃4 | |||
| 1 |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 | 限額內 實支實付 | 1,000元 | 2,000元 | 3,000元 | 4,000元 |
| 2 | 住院醫療特定費用保險金限額(註) | 10萬元 | 20萬元 | 30萬元 | 40萬元 | |
| 3 | 門診手術或門診特定診療 費用保險金限額 | 3萬元 | 3.5萬元 | 4萬元 | 4.5萬元 | |
| 4 | 特定醫材補助保險金 | 定額給付 | 1萬元 | 1.5萬元 | 2萬元 | 2.5萬元 |
| 5 | 重大手術慰問保險金 | 1萬元 | 1.5萬元 | 2萬元 | 2.5萬元 | |
| 6 | 日額保險金選擇權(住院日額) | 1,000元 | 2,000元 | 3,000元 | 4,000元 |
註:如為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其住院醫療特定費用保險金限額則以投保計劃別之門診手術或門診特定診療費用保險金限額為限。
說明:計算第2項及第3項保險金給付時,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同一意外傷害事故之總給付如下表限額,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 義齒、義肢、義眼、眼鏡、 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限額 | 計劃1 | 計劃2 | 計劃3 | 計劃4 |
|---|---|---|---|---|
| 8,000元 | 9,000元 | 10,000元 | 11,000元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八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或於醫院、診所接受門診手術、門診特定診療者,本 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或於醫院、診所接受門診手術、門診特定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 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非因當次住院事故、門診手術或門診特定診療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但如為當次住院事故 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其住院醫療特定費用保險金限額則以附表一投保計劃別之門診手術或門診 特定診療費用保險金限額為限。 四、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且其 裝設以一次為限。同一意外傷害事故之總給付上限詳附表二的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它附 屬品之費用給付限額。 五、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第 18 條 條款第 5 頁
第六條【第二期以後及續保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本附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及續保保險費,應併同主契約保險費,依照主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 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並由本公司交付開發之憑證。 第二期以後及續保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 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前項對要保人之催告,本公司另應通知被保險人以確保其權益。對被保險人之通知,依最後留存於本公司之 聯絡資料,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發出通知者,視為已完成。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 仍負保險責任。第 6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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