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10 項,包含: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非因當次住院事故、門診手術或門診特定診療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但因遭受意外… |
| 手術給付方式 | 實支實付(核實)、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因條款第五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下列各項費用核付。
一、超等住院之病房費差額。
二、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費。
三、特別護士以外之護理費。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每次最高給付金額,以不超過附表一所載其投保計劃之「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乘以住院日數後所得之數值為限。
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進加護病房或燒燙傷處理中心治療時,於加護期間或燒燙傷處理中心期間,其「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提高為原限額的三倍。
被保險人每次住院,其加護病房及燒燙傷處理中心的給付日數合計最高以十五日為限;含加護病房及燒燙傷處理中心之合計住院給付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因條款第五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含該次住院前七日及出院後十五日內因同一事故之門診)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下列各項費用核付。
一、醫師指示用藥。
二、血液(非緊急傷病必要之輸血)。
三、掛號費及證明文件。
四、來往醫院之救護車費。
五、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住院醫療費用。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每次最高給付金額,以不超過條款附表一所載其投保計劃之「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為限。
被保險人因條款第五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且接受條款附表三的手術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手術費核付。
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每次最高給付金額,以不超過條款附表一所載其投保計劃之「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為限。
被保險人同一住院期間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其各項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應分別計算。但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器官以上手術時,按一項計算。
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若不屬條款附表三「手術項目表」所載項目時,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議給付。
被保險人因條款第五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於醫院或診所門診,接受條款附表三的手術或附表四的特定診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門診手術或門診特定診療當日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該事故費用核付。
門診手術或門診特定診療費用保險金每次最高給付金額,以不超過條款附表一所載其投保計劃之「門診手術或門診特定診療費用保險金限額」為限。
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若不屬條款附表三「手術項目表」所載項目時,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議給付。
被保險人所接受的診療,若不屬條款附表四之「門診特定診療項目表」所載項目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之責任。
同一保單年度內,本公司給付之門診手術或門診特定診療費用保險金以六次為限。
條款第九條至第十二條之給付,於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診療;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或診所診療者,致各項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各項費用之70%給付,惟仍以前述各項保險金條款約定之限額為限。
被保險人依本附約條款第九條至第十一條約定申請給付各項保險金時,得選擇申請給付「日額保險金」,本公司依本附約條款附表一所載其投保計劃之「住院日額」乘以住院日數給付「日額保險金」,但每次住院之最高給付日數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就同一次住院,如依前項選擇申請給付「日額保險金」,則不得再依本附約條款第九條至第十一條約定申請給付各項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條款第五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依本附約條款附表一所載其投保計劃之「住院照護日額」乘以住院日數給付「住院照護保險金」。
同一次住院最高給付日數以三十日為限。
| 給付項目 | 計劃1 | 計劃2 | 計劃3 | 計劃4 | 計劃5 | 計劃6 |
|---|---|---|---|---|---|---|
|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 | 1,500 | 1,500 | 2,500 | 2,500 | 3,500 | 3,500 |
|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 | 150,000 | 200,000 | 250,000 | 300,000 | 350,000 | 400,000 |
| 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 | 150,000 | 175,000 | 200,000 | 225,000 | 250,000 | 275,000 |
| 門診手術或門診特定診療費用保險金限額 | 45,000 | 50,000 | 55,000 | 60,000 | 65,000 | 70,000 |
| 住院日額 | 1,500 | 1,500 | 2,500 | 2,500 | 3,500 | 3,500 |
| 住院照護日額 | 1,000 | 1,000 | 2,000 | 2,000 | 3,000 | 3,000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八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或於醫院、診所接受門診手術、門診特定診療者,本 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或於醫院、診所接受門診手術、門診特定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 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非因當次住院事故、門診手術或門診特定診療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且其 裝設以一次為限。同一意外傷害事故之總給付上限詳附表二的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它 附屬品之費用給付限額表。 五、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 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第 18 條 條款第 5 頁
第六條【第二期以後及續保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本附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及續保保險費,應併同主契約保險費,依照主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 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及續保保險費到期 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 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及續保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 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前二項對要保人之催告,本公司另應通知被保險人以確保其權益。對被保險人之通知,依最後留存於本公司 之聯絡資料,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發出通知者…第 6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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