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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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第一重大失能給付保單年度:於失能診斷確定日時,按保險金額的24倍給付重大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
第二及其後之重大失能給付保單年度:被保險人每屆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於次一保單週年日前,每月按下表生活扶助保險金係數乘以保險金額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重大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惟不超過本附約滿期日之前一日。
| 重大失能給付保單年度 | 2~10年度 | 11~20年度 | 21年度起 |
|---|---|---|---|
| 生活扶助保險金條數 | 1 | 1.15 | 1.25 |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二項以上1-6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只給付一項重大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且本公司累計給付之重大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最高以保險金額之600倍為限。
自失能診斷確定日起,豁免本附約至繳費期間屆滿前之各期保險費,本附約繼續有效,但不退還當期已繳之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且屆繳費期滿日前未曾申請過重大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並自繳費期滿日起發生【重大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的給付】約定之保險事故,於受益人申領重大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時,本公司按應給付之保險金的20%,給付無重大理賠紀錄增額保險金。
10年期:0歲~50歲。
15年期:0歲~45歲。
20年期:0歲~40歲。
25年期:0歲~35歲。
30年期:0歲~30歲。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失能,本公司不負給付重大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無重大理賠紀錄增額保險金及豁 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第十八條【欠繳保險費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或返還未滿期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之情事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後 給付其餘額。 第十九條【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若受益人未曾申領 第十三條之保險金時,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 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 第十條本附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要保人申請減少保險金額後,本附約各項保險金的給付以減少後的保險金額為準。第 17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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