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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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致成1~11級失能者,依「保險金額」按下表給付比例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失能安養保險金」。
| 失能等級 | 第1級 | 第2級 | 第3級 | 第4級 | 第5級 | 第6級 | 第7級 | 第8級 | 第9級 | 第10級 | 第11級 |
|---|---|---|---|---|---|---|---|---|---|---|---|
| 給付比例 | 100% | 90% | 80% | 70% | 60% | 50% | 40% | 30% | 20% | 10% | 5% |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致成1~6級失能者,每屆失能診斷確定相當週月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於次一失能診斷確定相當週年日前,每月依「保險金額 x 2%」按下表給付比例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
| 失能等級 | 第1級 | 第2級 | 第3級 | 第4級 | 第5級 | 第6級 |
|---|---|---|---|---|---|---|
| 給付比例 | 100% | 90% | 80% | 70% | 60% | 50% |
註:每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 x 2%為限,累積給付金額以保險金額之10倍為限,且給付不超過本附約滿期日。
若被保險人身故或屆滿期日仍生存時,本項保險金之給付次數未達一百八十次者,本公司應將未達之剩餘次數,以身故或屆滿期日之前一失能診斷確定相當週年日給付之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金額為基礎,一次貼現給付予本附約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本附約即行終止。(計算一次貼現之利率為保險單面頁所載之本附約預定利率。)
本公司給付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達一百八十次後,受益人於申領第一百八十一次時,或爾後每屆失能診斷確定相當週年日申領本項保險金時,須檢具被保險人之生存證明。
最低保額:50萬元
累積最高保額:
| 投保年齡 | 以下數值二者取其小 |
|---|---|
| 0歲~19歲 | 300萬或QIS/QIG/QIW/QIX/QCP/QIP/QAS/QBS累積有效保額X25倍 300萬或QWL/QWX累積有效保額X10倍 |
| 20歲~70歲 | 500萬或QIS/QIG/QIW/QIX/QCP/QIP/QAS/QBS累積有效保額X25倍 500萬或QWL/QWX累積有效保額X10倍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失能,本公司不負給付失能安養保險金及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第十八條【欠繳保險費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或返還未滿期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本附約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 之情事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十九條【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若受益人未曾申領 第十三條或 第十四條之保險金時,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 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 第十條本附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要保人申請減少保險金額後,本附約各項保險金的給付以減少後的保險金額為準。第 17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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